山东景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再审案
一审、二审均判十年|再审在法定刑以下改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实报实销”,无需再服刑
景某经营玩具批发,主营电动和遥控玩具,附带销售少量玩具枪。原审认定其中部分枪形物属于枪支。按照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法定最低刑为十年。一审、二审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是法定最低刑,一般的从轻情节已无法改变结果。
景某申诉后,案件进入再审。尹律师与合办律师共同担任再审辩护人:
- 重审全案证据:逐项比对供述、货运单与枪形物的型号和数量,质疑原判认定物品来源的证据链;
- 挑战鉴定意见:对枪支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和效力层级、鉴定过程是否规范提出异议;
- 独立论证犯罪故意:结合公开物流、实名托运、商品价格、材质和发射物等情况,区分“可能意识到销售仿真枪违反行政管理”与“明知是枪支而买卖”,即使鉴定标准不被推翻,也仍有出罪空间;
- 当面沟通、补充类案:赴法院当面向合议庭成员阐述辩护观点,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及北京、内蒙古、广东等地四份同类案件的处理材料;
- 复核阶段提出新证据意见:将景某找回的三张发货清单与原判所引托运单逐项比对,货号、数量、单价均对应遥控车、塑料弓箭等普通玩具,据此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结果: 景某在办理期间获准取保候审,此时已被羁押七年二个月二十三天。再审虽仍认定有罪,但改判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二十三天,与已羁押时间完全相同,折抵后无需再服刑(实务中称“实报实销”)。由于该刑期低于法定最低刑,再审法院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将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获得核准。
青海某矿业公司与某农村商业银行等借款合同再审案
终审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说服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改判驳回对方诉讼请求|解除限制消费
矿业公司被生效判决判令对约 4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再审被驳回,案件已进入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消费。公司曾就公章被伪造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刑事案件一直没有实质进展。
尹律师接手后,把争议聚焦在一个根本问题上:这份担保,是否真的是公司作出的?围绕这一问题,他以印文与样本并非同一枚印章盖印的鉴定意见为基础,补强印章备案、公司实际用章、授权来源和股东知情情况等证据,从三个层面展开抗辩:合同上的印章是否真实?签署担保是否经过公司授权?股东会决议能否证明公司的真实意思?
从申请监督到再审改判,尹律师全程代理了三个阶段:
- 检察监督阶段:代理公司申请检察监督,向检察院全面阐述原判在印章真实性、公司授权和担保决议上的问题,说服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 法院再审审查阶段:同步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针对法院提出的具体疑问,补充调查取证,提交印章备案、股东情况及公安侦查材料,推动法院裁定再审;
- 再审审理阶段:继续围绕担保意思表示、授权、决议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举证、论证,并指出不能仅凭文件外观就让公司承担债务,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应依据证据判断。
此外,尹律师同步跟进执行问题,为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协调排查执行操作中的障碍。
结果: 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也在办理期间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