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由不公正的法院系统作出或者缺乏正当程序。
这是一项关键的强制性拒绝理由。法院将审查外国法院的司法体系是否提供了公正的审判庭,以及被告是否获得了正当程序和有效送达的保障,以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抗辩。
在国际人员往来、贸易的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需要在国外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情况。
比如,原告在中国获得了胜诉判决,但被告在中国并没有足够财产,而在美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原告就需要在美国申请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一般来说,能够执行另一个国家法院判决的依据包括有:多边的国际公约、双边包含有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内容的条约、其国内法。
中美两国目前不存在关于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或者条约。2019年7月,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代表在海牙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判决公约》)的文本进行了签署,中国和美国均参加了该公约的谈判过程,但是,中国还没有签署和批准《海牙判决公约》,美国于2022年3月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国会还没有批准。因此该公约目前对中美两国均不适用。中美两国也没有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
目前在美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其国内法律。美国并没有联邦层面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统一法律,美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依赖于各州层面的法律,形成了由州成文法和判例法构成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成文法依据是《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UFCMJRA)[注1]。该统一法由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制定,供各州采纳。最初于1962年颁布,并于2005年发布了修订版本。美国目前有2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用了2005年的修订版本,而有9个州则沿用了1962年版本[注2]。2005年的版本相比1962年的主要区别是明确了美国不同州之间判决的承认不适用本法、增加规定了承认或者拒绝承认的举证责任、承认的程序、承认的时效等。
中国法院在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要求互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95年的Hilton v. Guyot一案中曾引入了互惠作为考虑是否承认外国判决的因素,但是没有要求所有法院必须采用。
美国1962年和2005年《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都不要求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美国判决的互惠承认,互惠既不是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也不是判断因素。
但是,美国有一些州在立法中增加了互惠作为承认的条件。其中,有 6 个州(包括佛罗里达州和俄亥俄州)把缺乏互惠作为可以酌定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理由;另有 2 个州——乔治亚州和马萨诸塞州——把外国不互惠视为必须拒绝承认的法定理由。
根据《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外国判决若要获得承认,必须满足两个核心条件:第一,该判决必须是一项金钱给付判决,不包括税收判决、罚款或其他惩罚性判决,不包括离婚、抚养等家庭关系有关的判决(关于家庭关系判决的承认适用其他成文法或者判例法);第二,该判决根据其作出国的法律,必须具有终局性(final)、终结性(conclusive)和可执行性(enforceable)。
《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规定了多项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这些理由包括两项强制性理由和多项酌定拒绝理由。常见的拒绝理由包括:
这是一项关键的强制性拒绝理由。法院将审查外国法院的司法体系是否提供了公正的审判庭,以及被告是否获得了正当程序和有效送达的保障,以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抗辩。
外国法院缺乏管辖权也是一项强制拒绝承认的理由。美国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三种: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合适的管辖地(Venue)。
美国由于同时具有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存在不同事项由联邦法院或者州法院管辖的划分,这就涉及事项管辖权。中国由于是统一的司法辖区,基本不涉及事项管辖权的问题,在对中国法院判决承认的案例中,没有见到因为事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例。
属人管辖权这是指法院对案件中的当事人行使司法权的能力。美国法律要求,为了让一个判决具有合法性,判决的被告必须与做出判决的州或国家存在足够的联系(minimum contacts),例如在该地居住、设立公司、发生交易行为等。如果外国法院在对一个被告做出判决时,缺乏这种实质性的联系,那么美国法院很可能以缺乏属人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该判决。
《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列举了几种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时,外国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法院不能以缺乏属人管辖权为由拒绝承认,如:被告在该外国境内被亲自送达诉讼文书,被告自愿出现在诉讼程序,被告同意由该外国法院管辖,被告在该外国居住或者组织的主要经营地在该外国、或根据该外国法律设立,被告在该外国有办公地并且案件与该办公室有关,被告在该外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飞机,且该诉讼所涉及的请求因该驾驶行为而产生。
上述属人管辖权的情形并不是穷尽列举的,只要有足够的联系,即使不在上述情形中,法院也可能认定外国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
以下虽然不是强制拒绝承认,但是也是美国法院在考虑是否承认和执行时的重要理由。
被告没有提前足够时间获得通知。后文列举的多个案例中,被告提出了此项抗辩。
判决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取的。这也是被告常常提出的抗辩理由。
判决或者判决的案由、救济方法违反美国的公共政策;
这个判决与另外一个终局性的判决矛盾;
外国法院的诉讼违背双方关于不应由该法院管辖的约定
在仅仅以向当事人个人送达作为管辖依据的情形下,该外国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审理属于严重不便的法院;
该判决是在足以对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在该判决的廉洁性产生重大怀疑的情形下作出的;
该判决的具体诉讼程序未满足正当程序要求。这项抗辩在案例中也经常出现。
从上述理由可以看出,拒绝承认的理由较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我经过检索公开法律数据库,找到了美国多个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部分列举如下:
(1)2009年7月2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当事人为:Hubei Gezhouba Sanlian Industrial Co Ltd 和 Robinson Helicopter Co Inc。2011年3月29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该承认判决。
(2)2015年5月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了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当事人为:Global Material Technologies Inc 和 Dazheng Metal Fibre Co Ltd。
(3)2015年11月2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了河南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2月18日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为:ANYANG XINYI ELECTRIC GLASS CO., LTD. 和 B & F INTERNATIONAL (USA), INC.
(4)2020年1月6日,美国纽约州皇后县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York. Queens County)以简易判决的形式承认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当事人为:Huizhi LIU 和 Guoqing GUAN and Xidong Fang。2024年3月20日,纽约州上诉法院第二部门(Supreme Court, Appellate Division, Second Department, New York.)部分更改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部分事实还有争议,不应该以简易判决的形式,应当以正常庭审程序处理本案件,未检索到后续法院判决。
(5)2021年4月30日,美国纽约州纽约县法院认为因缺乏正当程序,不承认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京民终115号)的判决,当事人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3月10日,纽约州上诉法院第一部门推翻了一审结果,认为一审法院的理由不成立,详见后面详细分析。
(6)2023年6月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承认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一份判决书,当事人为:Wuxi Powerbit Data Technology Ltd 和 BiTMICRO Networks Inc。
(7)2024年8月12日,美国纽约州拿骚县法院承认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一份判决书,当事人为:Tianzhu Coal Co Ltd Under Yaojie Coal And Elec Group 和 Ma Ju。
(8)2025年6月1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六上诉法院承认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当事人为:Northeast Securities Co Ltd 和 Que Wenbin。
纽约州的法院对上述第(5)个案例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处理结果非常值得关注,下面进行重点分析:
这是一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京民终115号),在一审中,被告引用美国国务院的报告,认为中国司法系统“系统性地缺乏正当程序”, 纽约州纽约县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于2021年4月30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没有承认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但是,纽约州上诉法院第一部门推翻了这一裁决,指出,该案的被告获得了陈述的机会,获得了律师代理,并有权上诉,因此满足了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法院明确指出法院不能因为美国国务院的报告就驳回原告要求承认外国判决的诉讼,国务院的报告并非认定系统性缺乏正当程序的“决定性证据”。该案件的引用编号为 203 A.D.3d 495。
该案例为纽约州上诉法院的案例,对辖区法院有强制约束力,且由于美国纽约的重要地位,该案例对其他的法院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在上面列举的案例中,有些案例即引用了本案的观点。
这个案例引起了关于体系性审查的讨论[注3],被作为一个典型案例,为未来的判决承认设立了一个更高的门槛:被告必须证明在其个案中存在正当程序缺陷,而非仅仅泛泛地指控中国司法体系的普遍问题。这一判决极大地提升了中国判决在美国获得承认的法律可行性,将审查焦点从宏观的体制转向了具体的个案法律分析。
2005年的《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规定了申请承认的时效。必须在该外国判决在原法院所在地的有效期内提出承认,且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5 年。
根据2005年《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申请承认的一方应该首先证明外国判决是属于应该承认的判决的范围的,比如,该判决书为终局性、终结性和可执行性,属于金钱判决,不是关于税收、罚款、惩罚或者家事关系相关的判决。
一旦原告完成了上述举证,举证责任就会转移给反对承认的一方,由反对承认的一方来证明存在任何强制性或酌定的拒绝承认理由。
众多的案例也引用和执行了这个规则。
根据《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如果一项外国判决在美国获得承认后,对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等同于本州对于美国其他州判决依据宪法“完全信任与承认”原则给与的效力,双方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度起诉或争议,即具有既判力。
判决获得承认后可以执行的方式与在本州作出的判决相同。胜诉方可以使用本州法律提供的强制执行措施。
结合上述对美国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法律框架、拒绝承认的抗辩理由以及实务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在中国有了一份生效的判决,在美国是有较大的可能是可以承认和执行的,已经有了众多已有的案例可以说明。但是完整的准备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建议需要在美国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当事人注意以下几点:
1. 提前锁定财产及执行地
在申请承认之前,应先通过尽调、公开信息或专业调查机构确定被执行人在美国的财产所在地。
从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有大量的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这两个州更加倾向于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如果在这两个州申请承认,有大量的现有案例提供依据。因此,在几个州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建议选择纽约、加利福尼亚州等司法辖区。
2. 严格准备判决文件及认证
确保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完整、终局且可执行。
提前做好公证和领事认证(或符合目的地州对外国公文书的认证要求)。
提供准确的英文翻译。
3. 重视正当程序的证据准备
美国法院高度关注外国诉讼的程序公正性,缺乏正当程序是强制性拒绝承认的理由。应准备证明中国法院审理过程符合正当程序的材料,如送达记录、当事人参与情况、律师代理情况、上诉权行使等。
4. 关注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被告常见抗辩包括“无正当程序(没有送达)”“缺乏管辖”“欺诈”“公共政策冲突”等。说明案件属于正常的商业纠纷也有助于案件的承认与执行。
5. 注意时效要求
美国多数州采用《承认外国金钱判决统一法》(UFCMJRA) 的 2005 版,要求判决在中国在有效期内、且不超过 15 年内提出承认申请。不要因时间过久错过申请时机。
6. 寻求熟悉中美两国法律的律师团队
在美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要按照美国法律进行相关的诉讼,但也需要对中国的诉讼程序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对中国诉讼过程的文件进行充分的准备,以便更好地准备相关材料,证明判决符合承认的范围,中国的诉讼符合正当程序,以及否决其他的抗辩理由。
建议聘请同时了解中国与美国法律制度的律师团队,减少文书、认证、送达和程序被挑战的风险。
7. 考虑仲裁条款和执行便利
对于跨境贸易,如果在合同洽谈阶段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优先考虑仲裁的方式。中国和美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依据该公约,拒绝承认的理由更加有限,可以适用统一的程序和认定标准,承认门槛和程序比判决相对明确和可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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