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小时的量刑:一次美国联邦法院刑事量刑程序旁听记

前段时间在纽约,我特意留出了一些时间去法院旁听。相比于书本上的规则和电影里的情节,我更想看看这些在真实的法庭里究竟是怎样运转的。

我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旁听了一场持续约三个小时的量刑程序。两名被告此前均已认罪,庭审中,辩护律师、检察官、被告本人和法官围绕量刑展开了陈述和讨论。这次旁听,也让我对美国联邦刑事案件中的量刑程序和辩护有了一些更为直观的认识。

一、走进纽约南区联邦法院

我前往的是位于纽约曼哈顿的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简称 SDNY)。当天旁听所在的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 位于 500 Pearl Street,距离布鲁克林大桥不远。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是美国最受关注的联邦法院之一,长期审理金融、证券、跨国犯罪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法院大楼入口

图:位于 500 Pearl Street 的 Daniel Patrick Moynihan 法院大楼

进入法院需要经过安检。以普通公众旁听者的身份进入时,不能携带手机、相机、智能手表等电子设备,小型电子设备可以临时保存,可以带纸和笔。法庭内不能拍照、录音或录像。

法院会公布民事与刑事程序日历(Civil & Criminal Proceedings Calendar),如下图。从日历上可以看到案件名称、案号、程序类型、承办法官、法庭号、日期和时间。通常,案号中带“CV”的是民事案件(Civil Case),带“CR”的是刑事案件(Criminal Case)。由于进入法庭后不能带电子产品,如果准备去旁听,可以提前将当天的日历打印出来或者记在纸上。

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民事与刑事程序日历截图

图: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民事与刑事程序日历截图

进入法院后,可以通过楼内的电子显示屏确认正在进行的案件。另一个非常实用的办法,是直接到书记员办公室(Clerk’s Office)询问。书记员办公室承担案件受理、档案管理、诉讼文书处理和向公众提供案件信息等行政职能。

当天接待我的工作人员非常友善。她告诉我,当时正在进行的公开庭审并不多,没有正在进行的陪审团审判,但半小时后有一场刑事量刑。于是,我按照她的指引去了对应法庭。

开庭前,旁听席陆续坐进来不少人。从现场情况推断,其中一些是被告的亲友,也有像我一样单纯来旁听的人。在我进入法院和法庭的过程中,没有人检查旁听人员的身份或询问与案件的关系。

二、我旁听的是什么案件?

我旁听的案件是一起共谋欺诈案件,我后来查询的起诉书显示:案件名称为 United States v. Anand et al.(No. 1:25-cr-110),多名被告被指控参与一项持续数年的政府支票欺诈计划,包括利用虚假企业、被盗或虚假身份开设银行账户,并存入被盗或欺诈取得的支票,其中部分涉及新冠疫情救济资金。检方在起诉阶段称,该计划试图获取约8000万美元,并实际存入约5000万美元的相关支票。

我当天旁听的是该案中两名被告的量刑程序,以下称这两名被告为“被告一”和“被告二”。两人此前就第一项指控已经认罪,因此当天的核心问题是在定罪之后由法官决定对这项指控应当判处什么刑罚。

美国联邦刑事案件中的量刑通常由法官完成,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法官必须先正确计算并考虑适用的《联邦量刑指南》区间,再结合18 U.S.C. § 3553(a)规定的犯罪性质、被告的个人经历和特征、威慑、保护公众、避免无正当理由的量刑差异等因素决定最终刑罚;量刑指南具有建议性,但并不要求法官必须判处指南区间内的刑罚。

三、正式辩论开始前:先把事实“钉死”

法官入场后,首先进行了一系列程序性确认。他说明自己已经收到哪些量刑材料,并向双方确认是否还有遗漏;随后询问辩方对量刑所依据的事实、量刑指南计算等是否存在异议。政府律师对其中一个数字作了更正,法官又专门询问辩方是否反对这一更正,辩护律师表示没有异议。

美国联邦量刑之前通常会形成量刑前调查报告(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 Report,简称 PSR),由联邦缓刑办公室(U.S. Probation Office)调查并制作。报告通常涉及犯罪事实、被告的个人和家庭背景、犯罪记录、量刑指南计算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信息。控辩双方可以对报告提出异议。到了正式量刑时,法官需要明确哪些事实已经没有争议、哪些问题仍需裁决。

从律师工作的角度看,这也意味着量刑庭并不是律师第一次开始“讲量刑”。大量工作实际上已经通过 PSR 异议、量刑备忘录(sentencing memorandum)、支持信以及其他书面材料提前完成。庭审中的口头辩论,是在这些材料基础上的最后集中呈现。

四、被告一的辩护律师:不要只看这一次犯罪,也要看“这个人”

随后进入各方发表意见的阶段,首先是辩护律师的量刑陈述。

被告一是一名银行内部员工。其辩护律师用了大约半个小时,从多个角度请求法官从轻处罚:律师强调被告此前没有犯罪记录,主张不能用这一次犯罪概括他的整个人生;同时谈到他的家庭责任、重新开始生活的可能,以及与其他共同被告之间在参与程度和具体责任上的差异。律师还援引其他案件,试图说明在类似案件中存在犯罪情节更严重但刑罚并不更重的情况。当天不少亲友坐在旁听席,辩护律师还特地指了下旁听席,家庭支持也成为辩方呈现被告个人情况的一部分。

律师陈述过程中,在提及被告的职务时,法官打断并追问:被告在银行究竟担任什么职务,因为不同材料中的描述并不完全一致。律师当场与被告确认后回答了法官。

五、被告一的陈述

律师陈述结束后,法官让被告一亲自发言,并明确告诉他,这是一次可以向法庭直接陈述意见的机会,可以向法庭说任何他希望说的话。这在美国联邦刑事程序中通常称为被告在量刑前的亲自陈述(allocution)。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在宣判前,法院应当给予被告本人发言并提出减刑理由的机会。

从程序功能上看,它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最后陈述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被告一宣读了一份提前准备的陈述。他表达了悔意,感谢政府和法庭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受到伤害的人以及自己的家人道歉。他表示,自己的行为让家人失望,今后会继续学习、重新开始生活,不再违法。

六、第二名辩护律师与被告的意见:一个人的成长经历,能否成为量刑理由?

第二名被告的辩护律师采取了更加强烈的“个人故事”路径。律师花了相当长的时间讲述被告的成长经历,包括家庭贫困、童年遭受虐待、母亲抚养的不易、早年不会说英语以及成长过程中遭遇的挫折等。

随后,律师又援引其他案件,主张一些具有犯罪前科、情节并不更轻的被告所受刑罚反而较轻,以此强调量刑应当保持合理的一致性。律师还反复强调,法官不应机械地被量刑指南中的刑期束缚,因为人与人不同,法官需要对眼前这个具体的人作出判断。

最后,律师感谢了法官,法官也感谢律师发表的意见。

第二名被告随后也亲自陈述。重点仍然是自己的成长背景和早年经历。

七、检方的回应:聚焦犯罪行为本身

与两名辩护律师大量谈论被告的个人情况相比,联邦检察官的陈述明显更聚焦于犯罪行为、角色和危害。

针对被告一,检察官主张他在共谋犯罪中起非常重要的角色,因为他的行为决定犯罪能否成功,他是银行内部员工,有对银行系统的内部接触权限,也知道银行内部系统如何操作,他知道如何将支票存入账户,能够接触银行掌握的客户及账户信息,知道银行的运作方式,并指导其他被告怎么去做,包括怎么利用专门面向银行内部人员的热线去解决问题。被告滥用了这种权限,知道他们参与了哪些账号,帮助存入、取钱。检察官主张可以归责到他身上的涉案金额为2800万美元。这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而是一起持续了几年的事件。犯罪非常严重。量刑指南是合适的,量刑指南可以实现量刑的目的。他是共谋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是犯罪的入口,他是保证其他人能实现成功的人,如果没有他,很多都不会成功。

针对被告二,检方的陈述相对简短。检方主张不能因为个人经历而淡化犯罪本身,并表示量刑指南是合适的,即使不遵守量刑指南,这也是非常重大的欺诈犯罪,这些欺诈犯罪非常难以被发现,窃取了公众信息,涉及政府资金和身份信息,非常的严重。

现场给我的一个直观感受是:辩方努力把镜头从“犯罪”拉远,让法官看到一个完整的人;检方则努力把镜头重新拉回“犯罪”,提醒法官这个人究竟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风险。这两种叙事最终都汇集到法官面前。

八、法官的量刑说理:为什么判84个月和96个月?

接下来,法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口头量刑说理,对每名被告的量刑说理大概在半小时左右。

他首先强调,联邦量刑是一项高度个人化的判断。共同犯罪并不意味着共同刑期;每个人在共谋中的角色、个人经历、犯罪记录都可能不同。法律所要求避免的是没有正当理由的量刑差异(unwarranted sentencing disparities),而不是消除所有差异。

法官表示自己考虑了案件事实、双方律师的意见以及被告提交的书面材料,也明确说明他并不是必须机械遵循量刑指南。与此同时,他反复谈到犯罪的性质:相关行为侵害政府项目,具有隐蔽性,破坏公众对制度的信任。

对于被告一的个人情况,法官提到被告受过教育、本来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通过合法途径挣钱,也提到其家庭情况和此前没有犯罪记录等因素。在评价其犯罪角色时,法官两次使用了一个词——“indispensable”,即“不可或缺的”。法官强调了被告一的银行内部身份和作用,使其成为相关共谋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

在说完量刑理由后,法官对被告一判处84个月监禁,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5年的监督释放,同时宣布了没收等财产性后果。

监督释放(supervised release)不是“缓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假释”。它是在监禁刑执行完毕以后,由联邦缓刑系统监督执行的一段期间,被告在这一阶段必须遵守法院规定的各项条件。

对于被告二,法官同样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量刑说理。遗憾的是,庭审进行到这里时,我随身携带的笔恰好没水了,因此这一部分的记录比较简略。法官表示自己注意到了辩方所陈述的艰难成长环境和家庭经历;与此同时,也考虑了被告在共谋中的作用以及既往犯罪记录。

法官最终对被告二判处96个月监禁,并在刑满后接受5年的监督释放,同时涉及相应的财产性后果。

九、宣判之后的程序:异议、监督条件与自行报到

法官口头说明量刑理由并宣布刑期以后,程序仍然没有立即结束。法官继续询问辩护律师,对于刚才的量刑说理是否有异议。律师回答没有。

随后,法官又确认双方对 PSR 中涉及监督释放条件的内容是否有异议,并逐项宣读部分监督条件,包括不得再实施联邦、州或地方犯罪,不得非法持有或使用受控物质,按照要求接受毒品检测、配合 DNA 采集,并参加法院认可的相关治疗项目等。

虽然被宣判了监禁刑,两名被告在宣判后并没有当场被收监。法官让其在指定日期和时间前到联邦监狱管理局(Bureau of Prisons)自行报到(self-surrender)。这也意味着,在美国联邦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监禁刑并不必然意味着被告会在宣判当天立即被收监。

十、个人感受

第一,达成认罪协议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的结束。这是一起已经认罪、主要事实和量刑指南计算基本没有争议的案件,但每名辩护律师仍进行了相当充分的口头量刑陈述。此前还有量刑前调查报告 (PSR)、量刑备忘录和其他书面材料。整个量刑程序持续约三个小时。刑事辩护并不只发生在“有罪还是无罪”的阶段,如何把一个抽象的“被告”重新呈现为一个具体的人,本身就是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法官的量刑说理本身就是庭审的重要部分。法官并非直接宣布“84个月”“96个月”就结束,而是花较长时间解释自己考虑了什么、为什么认为某些因素重要、为什么两名共同被告可以获得不同刑期。对当事人而言,结果当然重要;但知道“为什么是这个结果”,同样构成司法可接受性的一部分。

第三,法庭上的职业尊重给我留下了很深印象。在我旁听的这场庭审中,每名辩护律师发表了约半个小时的量刑意见,法官在量刑推理中回应了律师的意见,律师发言结束后,法官会表示感谢;法官进行量刑说理时,整个法庭极其安静,几乎只能听到法官的声音,偶尔甚至能听见旁听席上的呼吸声。大家虽然处在不同的诉讼角色中,但这种角色差异并没有妨碍专业上的相互尊重。

说明:本文根据作者现场旁听记录整理。文中对律师、检察官、被告及法官当庭发言的转述均为概括,并非庭审逐字记录。有关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庭审内容,以法院正式记录及相关司法文件为准。本文仅为作者对一次公开庭审的个人观察和记录,不代表对美国联邦刑事司法实践的整体评价。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案件咨询,请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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